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六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