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