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