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