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