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