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