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财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机关指定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