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一章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以下统称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财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机关指定的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五条 财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