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财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财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