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条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条 财政机关在作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期举行听证。 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等。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