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基本概况;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评价结论及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