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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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