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