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扶贫办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 第十条 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折算)。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 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二条 各省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原《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