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