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