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