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拟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向监管机关备案。 条款费率的基本要素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