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示范条款的,无需提交可行性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予以说明,无需提供纯风险损失率数据来源。 附加险无需提供可行性报告及精算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