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