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保险机构停止使用或限期修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