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