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报送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