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