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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穿跨邻接项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邻接调水工程的项目,应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与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相关部门和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穿跨邻接项目建设期间的检查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危害调水工程安全的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或单位。穿跨邻接项目应在接合部位设置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 第五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参加穿跨邻接项目完工验收,并按照规定接收穿跨邻接项目设计文件、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等验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五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与穿跨邻接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强化穿跨邻接项目与调水工程接合部位、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区的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会同穿跨邻接项目管理单位在适当位置设立醒目的穿跨邻接项目标识标牌,标明工程情况和管理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动态更新穿跨邻接项目工程和相关运行信息台账等资料。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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