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测与信息化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协同构建“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规范做好工程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监测。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规定的项目、测次、时间等,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做好监测和检测记录。发现监测和检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影响工…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和规定组织对取水口、分水口及其他重要断面的流量(水量)进行监测计量,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计量设施,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监测计量数据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调水水质、水生态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发现调水水质未达到设计水质要求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保持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及规程规范定期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共享监测信息,将监测信息接入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国家水网一张图…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利用现代化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成果,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建设,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要求,推动新建工程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施已建工程的数字化改造,实现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全线全过程历史数据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