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