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二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二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需求,组织做好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