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财政部指导和监督地方棚改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