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棚改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