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