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