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市值不低于二千亿元人民币;
市值二百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前款所称市值,按照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一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
市值不低于二千亿元人民币;
市值二百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前款所称市值,按照试点企业提交纳入试点申请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汇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申请日前一日中间价计算。上市不足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按全部交易日平均市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