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二百亿元人民币,企业估值应参考最近三轮融资估值及相应投资人、投资金额、投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并结合收益法、成本法、市场乘数法等估值方法综合判定。融资不足三轮的,参考全部融资估值判定。

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超过百分之三十,已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一百项以上,或者取得至少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一类新药药品批件,或者拥有经有权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和引领作用的核心技术;依靠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相对优势的竞争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合计的比例百分之十以上。

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且拥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除外。

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期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是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百分之十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五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百分之二十以上;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