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试点企业的选取 第六条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 第七条 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八条 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上市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