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