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诊所备案信息表;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诊所规章制度;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