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六)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