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