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