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七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