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五十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