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