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