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