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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司法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