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四)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 (四) 一、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四) 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