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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二、

二、 发审委委员因其所在单位的业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发审委委员,其所在单位有人员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或者保荐机构内核成员的;律师委员所在事务所担任发行人主承销… (二) 来自交易所的发审委委员,其直系亲属或者配偶在证券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应当回避其亲属或者配偶所在券商的所有项目。 (三) 从派出机构选聘的发审委委员,对其所在辖区的企业发行申请应当回避。 (四)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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