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基金资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产分开列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做好账务记录、定期对账等。 本基金资金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含孳息)归属本基金。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