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本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本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或者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本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基金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